2017年7月26日 星期三

輪迴是「業」的輔助概念

2017.7.20  Thurs.
輪迴是「業」的輔助概念
          佛教傳統中的輪迴思想密切關乎道德實踐,因此緊扣著「業」的概念,此外輪迴(與「業」)和「苦」之間又密不可分,輪迴、業和苦三者環環相扣,如《大般若經》云:「造作諸業輪迴諸趣,受苦無窮」[1],唯有在「業」和「苦」的脈絡下,才能確切了解佛教輪迴說之意義;甚至可以說,輪迴只不過是用來輔助說明「業」和「苦」的觀念,「業」和「苦」相對於輪迴而言重要許多;以先從「業」說起。
  如前所述,輪迴不是佛陀所獨創,乃順應古印度既有的傳統舊說,而提出不同的解脫修行之路。輪迴象徵著苦業的相續,乃扣緊苦業來談而不可能獨存,可知輪迴是道德暨價值層面的問題,具有實踐引導上的意義,以解脫輪迴為最終目標;因此如果僅放在形上學、知識論的論究,或有「範疇錯置」(category mistake)之失。
  如此,相對於「實然」探討輪迴,更當重於「應然」面向的關注,近似於一種倫理學上的規約論(prescriptivism),在肯認輪迴(及業)存在時,乃是要指引人行善避惡的行為趨向,一如我們認定「誠實是善的」,意味著我們立身行事都應該要誠實。相似的,談論輪迴(及業)的意義,其一即在於告訴我們應該為善、善有善報,這善報的形式即是以輪迴說來呈顯。
  業力法則不是佛陀所創造或發明的,而是「法爾如是」,佛陀只是教導解脫業力束縛的觀念和方法。如此,接受輪迴未必等同於對神的信仰,信神是在救贖論脈絡下(時而關聯到原罪思想),但是信受輪迴是在業報的前提下展開,就佛教而言是關乎因緣說的教義,要人依此業緣的人生觀來生活。如此相對於宗教誡命式的倫理觀(「神律倫理」),以宗教信仰作為道德的前提或基礎,佛教視道德是宗教信仰的前提或基礎,先做好「人」的本分,符合「五戒十善」的行為要求,[2]再來談作一名佛教徒、佛教修行者。如此,人不應是因為懼怕輪迴或鬼神,而才有道德行為表現,近於「他律」的規範,而是自發性自許做一個清淨的解脫者,若然行為自合於道德(「心平何勞持戒」)。[3]
  就佛教輪迴的說法,每一個有情眾生的生命都是連續的;這輩子的自己其實是不可計量的前世所累積成的,此不可計量的前世,佛教有「無始劫」之稱,時間漫長而找不到開端。而生命之河源遠流長,我們累生累世所做所為不知凡幾,但這一切的一切都被記錄下來,因緣際會時善惡終有報。如是,任何好事或壞事發生在自己身上,實都不足為奇,因為這可能是過去某一個善行或惡行的開花結果,背後都有一定因果機制的仲裁。[4]如此我們要心存業報思想,抱著生命永續的觀念(亦即輪迴觀)來生活,對於人世間利害得失將更容易釋懷;我們唯一該做的,只有把握因緣使善業效能擴大、惡業變小。從這樣的角度來說,佛教的輪迴說只不過是業報觀念的深化與強化而已。


[1] (CBETA, T07, no. 220, p. 419, a14-15)其它如《大般若波羅蜜多經》卷537〈宣化品 31〉:「執著彼故造作諸,由此因緣輪迴諸趣,不能解脫生死眾,唯有顛倒虛妄執著。」(CBETA, T07, no. 220, p. 757, a19-20)《大般若波羅蜜多經(401-600)》卷477〈佛法品 82〉:「若諸有情不能歸信佛、法、僧寶,造作諸業輪迴諸趣,受無窮故應歸依佛、法、僧寶。」」(CBETA, T07, no. 220, p. 419, a14-16)《無量義經》卷1〈說法品 2〉:「起不善念,造眾惡輪迴六趣,受諸毒」(CBETA, T09, no. 276, p. 385, c14)
[2] 五戒為:不殺生、不偷盜、不邪淫、不妄語、不飲酒,其中不妄語進一步展開有不惡口、不兩舌、不绮語,再以不貪、不瞋、不癡代之以不飲酒,便是十善。
[3] 因此相對於神聖(holy),在佛教尊貴或高貴(noble)更受到重視。佛教的「聖」(āryaariya),多半指的是行為的高貴,而不是具有某種特殊神力。如佛教根本思想「四聖諦」(梵catvāri āryasatyāni;巴cattāri ariyasaccāni),一般英譯為Four Noble Truth而不是Four Holy Truth,或有此考量。
[4] 因此當我們看到好人得到惡報(如早夭或慘死),或者壞人得到善報(如健康長壽、中頭彩),看似隨機、無理的背後,仍有一理則存在,即所謂的業力法則──代表道德秩序的普遍性和必然性。亦即,我們並非僅有今生的形塑,卻還有未知過去的烙印,分毫不差。凡此種種不只跟在今生,而且還會帶到來生,除非我們能透過修行來轉化和改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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